第750章 司法改革(3 / 4)

作品:《大明最后一个狠人

包括处理方案,给了更为实际的操作性,一些难办的案子在新的《大明律》面前都不再是问题。

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因此,法律细化是很有必要性的。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细致的加以规定,就会导致授权不明,执法者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根据“关系”的需要来适用法律。

如此带来的问题便是滋生**,甚至还导致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敲诈勒索、受贿索贿、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等方面犯罪严重,发案增多。

朱慈烺将这次司法改革进行的很彻底,修改律法,调整了司法机构、加强监察职能。

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各自的具体分工有所变化。

刑部,专司审判之职,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徒刑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掌复核,凡刑部所审案件,都须将案卷连同罪犯,移送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原本大明的风宪衙门,什么屁事都能管,现在只负责监察文官,对官吏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

朱慈烺考虑再三,最终还是给了都察院遇到重大案件可以参与三司会审的权利,三方总比两方来的稳定。

如果是皇帝亲自交代的案件,则还需要三法司会同东缉事厂审理。

至于“九卿会审”,则直接取消了,外行人还是少插手司法案件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