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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庭审激辩(2 / 5)

作品:《早安,岳律师!

【橙子很适合做律师!】

“一,在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上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第二,在主观过错方面被告对王某女儿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本案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不适用无过错适用责任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中我们并未发现相关的证明材料,原告存在举证不明!”

【虽然有点听不懂,但感觉好厉害!】

【完全听不懂。】

【太厉害了。】

【小姐姐气场很强。】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并未邀请原告到屋中参观,是原告擅自进入。”

“我国民法典规定擅自非法闯进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果存在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原告就是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告在装修的屋中,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原告痛失爱女被告已不追究原告的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的房屋正在装修,存在客观危险因素。王某在可预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带年仅四岁的孩子进入,原告存在严重的疏忽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