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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独立宣言(2 / 4)

作品:《史册

他于吾民之间维持常备军─于承平时期─不经议会同意。

他酬庸军权,使之自外于,并超逾民权。

他勾结他人,使我等隶属之司法体制,既逾越于宪法,亦未经律令之认可。御准虚有其表之议会所炮制之种种法案:

于吾民中驻扎大军:

以伪审判卵翼杀人犯逍遥法外:

切断吾民与他方之贸易往来:

不经吾民同意即开征税赋:

多次剥夺吾民由陪审团听审之权益:

押送吾民至海外,审以罗织之罪名:

废止英式自由法制于一邻省,立专制政府于其中,并扩展其疆域,作为样板与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权统治至各殖民地中;

夺吾民之宪章,废止我最具价值之律法并根本改变我政府体制:

中断我之立法职能,而声称他们有权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他抛弃此地之政务,声明吾民不在其保护之下,对吾民强加战争之重荷。

他掠夺我海域,践踏沿岸,焚烧城镇,残民以逞。

他刻正运来大批外籍佣兵以恣意屠戮、蹂躏、与妄为,其手段之虐酷与卑劣几与最野蛮之时代毫无二致,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之元首,完全失格。

他强俘吾民于公海且武装之,以对其母国不利,强令其成为亲朋好友之刽子手,或被害者。

他煽动内乱于吾民之间,图我开疆拓土之民;众所周知,未开化之印地安野人作战法则为不分男女老幼格杀勿论。

于承受如此压迫之时期吾民谦词请愿兴革:吾民一再之请愿遭回以反复之伤害。一国之君,其品格已然烙下可称为残虐之措施时,已不配作为自由民之统治者。

4、谴责

并非我等未曾顾念我不列颠之同胞。我等曾不时警示其企图,即外延立法权以将非法之司法管辖权笼罩吾民。我等曾提醒其民,我移民与垦殖者之状况。我等曾吁其天生之正义感与雅量,我等曾求其以同文同种之情一改前非,其作为,无可避免地影响双方之关系与往来。他们对情理之声充耳不闻。我等必须因而顺势宣告与之分离,并待之如待其余人等,敌视我者敌视之,睦我者睦之,友我者友之。

5、总结

领衔签署者们主张(现时人民须改组政府之态势,不列颠致之),各殖民地有必要推翻与不列颠主权之政治束缚,成为独立国家。结论之核心,包含于1776年7月2日通过之李氏决议文。

我等,美利坚合众国之代表,召开全员大会,为吾民之公正意向世界最崇高之正义吁求,以各殖民地正直善良民意之名义,及其授权,郑重发表与宣告,团结之诸殖民地为,亦有权是,自由独立之国家,有权宣战、媾和、缔盟、建立贸易关系、从事其他独立国家有权行使之事务。为支持此宣言,以神赐之洲之屏障为坚固依靠,吾等相互托付生命、财产、与荣誉。

两稿异同

本宣言于采用前经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