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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政权下乡(3 / 4)

作品:《皇帝这么难

朱允炆对户部尚书问到:“改税改俸以后,户部可多养九品官吏几何!”

“回陛下,户部虽然大有结余,但刑部、大理寺和臣等下沉官吏后,臣以为再增九品官吏万余尚有盈余。但已与洪武年丰年相当,臣不再建议增发支出。”户部尚书王纯出班回奏。

朱允炆点了点头,对练子宁说:“都察院可设采访使不多余两千人。

朕看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题本,安排到省府一级由通判和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尚可,但州县由县尉和刑房负责不够。与地方牵涉太深。

朕再规范一下三法司具体职责。都察院领御史和采访使,闻风奏事,探查不法。但不能拘拿审讯,断案施刑。只将不法事,举于刑部。

刑部所属根据检举进行拘拿审讯,侦查取证,移交卷宗于大理寺。但不能断案施刑。

大理寺者根据都察院检举,索要刑部卷宗,或者接收刑部自行提交卷宗。进行依律判罚,无具体律法可依之案,报于朝中朕与九卿制律而判。大理寺不可自行检举审讯,只能依卷而判,案卷不明则可令刑部再提,不可中断案件。

都察院和大理寺下属官员由朝廷派驻,与地方秋毫无犯。不得挟制地方,亦不得被地方挟制。刑部隶属于地方和刑部两方管辖,地方提供便利,也可举案,令刑部侦破,但不能干预任何案件。刑部所属官吏的管理升调由刑部负责。

简单来说,就是大理寺只能检具,不能审讯和断案。刑部主要是审讯,可以接受任何检举,但不能断案。大理寺所属只进行依律判罚,不能举案和审讯。三法司依朕此意,制三法司司法问刑条例。

三法司依例问刑。问刑外诸事,各司还是依前例。司法都督府亦依三法司问刑条例设官问刑。